|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期間提交受讓申請,同時將交易保證金匯入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截止日**:**前,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 2、信息披露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其他意向受讓方申請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 3、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標的資產具體情況均以現(xiàn)場實物現(xiàn)狀為準,《資產評估報告》中資產名稱、規(guī)格型號等相關參數(shù)僅作參考,轉讓方不保證該標的相關文本描述的資產與現(xiàn)場實物完全一致。 4、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資產交接拆運協(xié)議》、《安全管理協(xié)議》(詳見附件),自《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成交價款及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同時將成交金額**%的履約保證金交納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受讓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履約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赴現(xiàn)場與轉讓方進行實物資產移交,并向轉讓方提交施工方案后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移交確認書》。 6、自標的移交之日起,標的的保管、拆除、運輸、清理的責任與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須在施工方案經(jīng)轉讓方通過后方可進場施工。受讓方須在簽署《實物資產移交確認書》之日起**日內完成標的拆除、運輸。受讓方需在前述期限內完成全部標的物拆除及現(xiàn)場凈地交付工作;如因延遲給轉讓方帶來不利影響及所有損失的,受讓方需無條件予以承擔相應責任。 7、施工現(xiàn)場無電源提供,受讓方可自行使用發(fā)電機;受讓方施工過程要做好灑水降塵、消防工作。 8、受讓方實施拆解清運工作須按照現(xiàn)場踏勘時轉讓方確認的區(qū)域與范圍進行施工,不得超區(qū)域與范圍作業(yè),服從現(xiàn)場轉讓方人員的協(xié)調與管理。 9、意向受讓方一旦遞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完成對標的的盡職調查,已充分了解轉讓方提供的標的資產全部情況并接受本項目公告的所有內容,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完整性、數(shù)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或對本次交易提出疑義,否則將視為違約。 **、意向受讓方須按照附件《承諾函》內容進行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