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讓說明事項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成交后與委托方(車輛權屬單位)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并向委托方(車輛權屬單位)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委托方(車輛權屬單位)收到全部成交價款后并開具發(fā)票,7日內辦理車輛交接手續(xù)。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車輛交接**日內自行辦理車輛過戶及過戶過程中涉及的年審、保險、車船稅等手續(x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承擔本次資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稅金。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了解過戶需符合落戶地區(qū)相關要求規(guī)定;項目成交后不得以車輛無法辦理落戶要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