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G****5ZJ******5 |
|---|---|
| 項目名稱 | 云上城軌(浙江)供應鏈有限公司4.****%股權 |
| 轉讓方名稱 | 浙江省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轉讓比例 | 4.** |
| 掛牌價格 | **9,**4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整止,期間征集意向方并辦理線上報名登記手續(xù)。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方應在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報名截止時間)前在“浙交匯”平臺完成線上報名手續(xù)并完成保證金訂單支付,逾期無效。2.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則信息披露終結。3.若信息披露期之內,只有一家意向方報名,則在不變更公告掛牌時的受讓條件和合同條款的前提下,該意向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轉讓方簽訂轉讓標的交易合同。4.若信息披露期之內,有兩家或兩家以上意向方報名,則按照最終確定時間采用競價方式進行轉讓。(競價會相關情況由浙交所屆時另行通過本網(wǎng)發(fā)布公告)在不變更公告掛牌時的受讓條件和合同條款的前提下,意向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同轉讓方簽訂轉讓標的交易合同。5.本次轉讓不涉及管理層受讓。6.本次轉讓標的企業(yè)原股東中數(shù)智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放棄本次轉讓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不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須按照“浙交匯”平臺的交易規(guī)則進行場內行權,包括但不限于登記報名、交納競買保證金、參與競價活動,否則視同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其余股東均放棄本次轉讓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7.標的企業(yè)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8.****萬元人民幣。標的企業(yè)原股東中數(shù)智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0.****萬元,其中**2.****萬元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其余**7.****萬元將在****年1月1日前足額繳納;杭州銳創(chuàng)新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8.****萬元,其中**.****萬元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其余**2.****萬元將在****年1月1日前足額繳納;杭州銳創(chuàng)新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萬元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其余**萬元將在****年1月1日前足額繳納。轉讓方就其持有的轉讓標的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萬元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其余尚未繳納的出資款**萬元由受讓方依據(jù)《云上城軌(浙江)供應鏈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于****年1月1日前足額繳納。意向方報名時需提交簽章的《承諾函》(詳見附件),承諾其已知曉并接受上述事項。8.以下內容摘自《法律意見書》:轉讓方系通過受贈取得標的企業(yè)股權,****年2月**日,轉讓方與杭州乾澤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寧波智盈通網(wǎng)絡技術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杭州昆瀾質合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統(tǒng)稱為“贈與方”)共同簽署《股權贈與協(xié)議》,約定:(1)贈與方將標的股權無條件贈與轉讓方;(2)對于標的股權對應的**萬元出資額,由贈與方按照標的公司章程約定實繳到位,轉讓方不承擔繳付義務。****年1月7日,中數(shù)智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數(shù)智科”)、杭州銳創(chuàng)新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銳創(chuàng)新”)分別向轉讓方出具《承諾書》,承諾由中數(shù)智科、銳創(chuàng)新承繼贈與方在《股權贈與協(xié)議》項下的合同義務,并承擔標的股權的實繳出資義務。意向方報名時需提交簽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意向方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次轉讓不涉及職工安置事項。2.標的企業(yè)原有債權債務由本次產權交易轉讓完成后的標的企業(yè)承繼。3.轉讓方就其持有的標的企業(yè)4.****%股權所認繳的出資**萬元人民幣,尚有**萬元人民幣未繳足,依據(jù)章程規(guī)定,應于****年1月1日前足額繳納。受讓方受讓轉讓方所轉讓股權的同時,即繼受在章程規(guī)定的未來時日繳足上述出資的義務。如股權轉讓完成后因受讓方未履行注冊資本實繳義務或受讓方未按照標的企業(yè)章程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出資義務,導致轉讓方對標的企業(y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債務承擔責任的,轉讓方有權針對實際承擔的責任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