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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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成都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擬處置位于成都藝尚錦江智慧綜合能源中心內固定資產 |
| 資產類別 | 設備 |
| 轉讓方名稱 | 成都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成都市 |
| 掛牌價格 | 1,**0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須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時間**:**前提出受讓申請并將3萬元人民幣交易保證金匯入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信息披露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由交易所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其他意向受讓方申請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 3、意向受讓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并支付交易服務費。意向受讓方需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權另行處置標的資產。 4、受讓方應于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憑身份證明材料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交易憑證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標的資產交接完成后,受讓方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服務等產生的一切后果與轉讓方無關。 5、意向受讓方須按照《承諾函》(詳見電簽文件)內容進行承諾: (1)本方已閱讀并認可標的資產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備查文件內容,無任何異議,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本方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對轉讓標的資產充分了解,認可標的現狀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對其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要求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補償,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2)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內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4)本方接受并同意轉讓方按照標的資產移交時的現狀進行交易和交付。 (5)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辦理標的資產的交接手續(xù)。 (6)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額的5%向北交所支付基礎服務費,并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此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