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 |
|---|---|
| 項目名稱 | 成都麗雅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萬股股份(約占總股本的1.**%) |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輕工集團有限公司 |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中國保利集團有限公司 |
| 轉讓比例 | 1.** |
| 掛牌價格 | 5.2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備查資料:(1)資產評估報告;(2)****年度審計報告。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無不良經營記錄。4.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待重慶聯(lián)交所出具《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后,方證明其已向重慶聯(lián)交所提交受讓申請;意向受讓方應在交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保證金人民幣1萬元匯至重慶聯(lián)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為準)。2.若信息披露期間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交易雙方按照轉讓底價與合格意向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確定交易價格;若信息披露期間有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產生,則采用互聯(lián)網競價方式(多次報價)確定受讓方。3.若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出現(xiàn)下列情形導致交易無法推進或影響交易秩序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在扣除重交所及相關服務機構服務費后,轉讓方有權扣除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1)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xù)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讓方有效報價,交易達成的可豁免);(2)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3)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4)其他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5)其他違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況。4.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價款至重慶聯(lián)交所指定賬戶。受讓方原因導致合同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的或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全額支付交易價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證金外,轉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和終結交易,并將標的另行處置。5.未出現(xiàn)上述違約情形的,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按《產權交易合同》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證金扣除情形的,重慶聯(lián)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動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原路徑全額無息退還。6.交易及過戶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含重慶聯(lián)交所費用等)按相關規(guī)定由轉、受讓雙方各自承擔。重慶聯(lián)交所收費標準詳見https://www.cquae.com/News****/Content?id=****3。7.受讓方須同意重慶聯(lián)交所在收到全部價款及服務費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8.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yè)不得再使用保利集團、保利中輕的商標和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以保利集團、保利中輕子企業(yè)名義對外宣傳和開展經營活動。9.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內容,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按本項目產權公告的內容,以現(xiàn)狀受讓本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