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江門市市屬國有林場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一期)EPCO項目”的澄清通知(**2)
致各潛在投標人:
1、招標文件P**頁,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總協(xié)議書》六、責任中的第2條第(1)小點原文“(1)承包人違約的,需在發(fā)包人書面通知的5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需按“整改部分工程費用”的0.5‰/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直至整改完成?!?
現(xiàn)修澄清為:“(1)承包人違約的,需在發(fā)包人書面通知的5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需按“整改部分工程費用”的0.5‰/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不超過“整改部分工程費用”總額,直至整改完成?!?
2、招標文件P**頁,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總協(xié)議書》六、責任中的第2條款第(2)小點內容原文“(2)若承包人違約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xù)履行并支付“整體工程費用”1%的違約金或直接解除原協(xié)議及本補充條款,承包人需支付“整體工程費用”2%的違約金并賠償發(fā)包人全部損失。”
現(xiàn)澄清為“(2)若承包人違約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xù)履行并支付“整體工程費用”1%的違約金或直接解除原協(xié)議及本補充條款,承包人需支付“整體工程費用”2%的違約金?!?
3、招標文件P**頁,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四部分 施工合同》 七、付款方式及結算中第(三)條原文“(三)驗收款:單項工程(如設有質保期),質保期滿,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并經(jīng)第三方結算定案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單項工程不設質保期的,建設內容移交至甲方后,支付至結算定案金額**0%?!?
現(xiàn)澄清為“(三)驗收款:單項工程(如設有質保期),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并經(jīng)第三方結算定案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質保期滿支付至**0%;單項工程不設質保期的,建設內容移交至甲方后,支付至結算定案金額**0%?!?
4、招標文件P**頁,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四部分 施工合同》 十一、雙方責任中第(8條原文“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按合同暫定價的 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還需賠償甲方因此產(chǎn)生的損失(包括重新招標費用、工期延誤損失等)”。
現(xiàn)澄清為: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 1 日按合同暫定價的 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還需賠償甲方因此產(chǎn)生的損失(不超過該項目的違約金即整體工程費用的2%,包括重新招標費用、工期延誤損失等)。
招標人:江門市國儲林投資運營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公誠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日 期:****年**月**日
注:本次澄清修改通知公示同時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wǎng)、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江門市)網(wǎng)站上發(fā)布。內容以廣東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wǎng)發(fā)布內容為準,可點擊http://zbtb.gd.gov.cn/#/index查看。
|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