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修改、答疑紀要(一)
| 工程名稱 | 內厝鎮(zhèn)烏營寨山場平及道路工程(施工) | 招標階段 | 施工 | |
| 修改、澄清、答疑紀要內容如下: 一、招標文件-第 3 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數(shù)據(jù)表-第 5 項 4.1.9條款 擬派出的施工現(xiàn)場管理人員最低資格和人數(shù)要求-補充以下內容:根據(jù)《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建〔****〕** 號)文約定,本項目項目負責人同時滿足招標文件中對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要求時可兼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持機械員證書可兼任機械員。 二、招標文件-第 3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數(shù)據(jù)表-第 5 項 4.1.9條款“施工員2人”,修改為:“施工員: 2 (含市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 人”。 三、招標文件-第2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項 **.1條款及招標文件-第4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3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第3.7條款-履約擔保形式內容修改為:“1.現(xiàn)金,以現(xiàn)金形式遞交的,應由承包人基本賬戶轉出;2.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或保險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其中:銀行保函應由冠以“銀行“名稱且為支行及其以上級別的金融機構出具,銀行保函能夠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且無需任何授權即可在相應銀行的官方網(wǎng)站驗證真?zhèn)?,并在保函上寫明網(wǎng)址;采用工程擔保保函作為保證形式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雙方約定,選擇具有相應擔保能力的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銀行保函或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無條件擔保。3.建設工程合同履約擔保應符合《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等 4 家單位關于印發(fā)完善實施建設工程保證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廈住建建筑〔****〕** 號)的規(guī)定。履約擔保應為不可撤銷、見索既付的無條件擔保。無條件的履約擔保指可立即執(zhí)行而不需要進行有關步驟以獲得承包商的任何裁定或判決,即擔保方收到發(fā)包人的賠付通知后即按通知要求的賠付金額給予賠付,不得在保函中出現(xiàn)類似于“發(fā)包人發(fā)出賠付通知時須提供承包人違約的相關證明”等條款要求。發(fā)包人對任何合同條件、工程范圍和工程功能的更改;又或發(fā)包人對合同作出緩期或減免;又或發(fā)包人對合同有關事項的任何忍讓;又或任何令承包商或其他任何人受到法律限制以使承包商無法履行合同,均不能解除擔保方的責任。即使合同內任何一條合同條款出現(xiàn)不合法、失效或作廢。” 四、刪除本項目招標文件“第4章-合同條款及格式-專用合同條款補正表-第 **項-專用合條款 **.1 關于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的修改內容?!? 五、招標文件原內容與本答疑(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紀要)內容為準。 (以下空白) | ||||
| 招標人:廈門翔安建發(fā)城建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 招標代理機構:思成(福建)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