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編號 | G****5JL******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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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公開掛牌轉讓吉林市國有資本發(fā)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總股本的0.**%)第2次掛牌 |
| 轉讓方名稱 | 吉林市國有資本發(fā)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吉林市國有資本發(fā)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轉讓比例 | 1.** |
| 掛牌價格 | **,**4.**萬元 人民幣 |
| 掛牌期間 | 5 |
| 掛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協(xié)議轉讓(非競價)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辦理股權交割手續(xù)。吉發(fā)集團與最終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完成標的股權交割。交割前應先將交易股權確權到吉發(fā)集團名下,期間稅費由吉發(fā)集團承擔。本次交易所產生稅費依據稅法雙方各自承擔。 2.其他披露事項詳見中審眾環(huán)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眾環(huán)審字【****】******2號), 3. 受讓方須在本項目出具產權鑒證前將交易服務費支付至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集團)有限公司指定賬戶。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 3、 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 不接受聯合受讓,意向受讓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舉牌受讓。 5、意向受讓方需滿足《中國銀監(jiān)會中資商業(yè)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商業(yè)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商業(yè)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的通知》《關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監(jiān)管辦法對銀行股東的資格要求,并通過吉林銀行股東資格審核。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受讓方已經充分知曉、理解和接受本次轉讓所披露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主要內容,已經了解并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在完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情況或轉讓標的有瑕疵為由撤銷受讓申請、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 2.本次轉讓標的以現狀進行轉讓,產權中心及轉讓方對轉讓標的瑕疵等情況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請意向受讓方在辦理受讓登記前對轉讓標的和轉讓標的企業(yè)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3.掛牌期滿(含延牌期間),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不變更掛牌內容,延長信息發(fā)布,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延長 4 個周期。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則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競價時間另行通知。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進行。 |